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经营许可初审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8号)

2.指导文件:
《关于调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民航发〔2013〕41号);
《关于加强对新设航空公司基地机场资源保障能力审查的通知》(民航发〔2015〕31号);
《关于做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局发明电〔2015〕2308号);
《转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新设航空公司筹建初审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局发明电〔2016〕2356号);
《关于加强新设航空公司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民航发〔2016〕96号)。

3.审批权限: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8号)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的初步审查。

4.受理部门: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电话:020-86123070 传真:020-86128293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5.协办部门:

6.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七条和第十条,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筹建申请书;
(2)筹建申请报告;
(3)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
(6)企业章程;
(7)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8)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来源证明材料;
(9)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10)基地机场保障能力评估报告;
(11)基地机场空管保障能力评估报告;
(12)具有运营所需要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13)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
(6)企业标志及其批准文件;
(7)购置或者租赁民用航空器的批准文件;
(8)民用航空器的购置或者租赁协议;
(9)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电台执照;
(10)空勤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乘务及运输人员情况;
(11)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12)通信设台或者波道开通批准文件;
(13)企业二、三字代码及其批准文件、英文三字代号、中英文无线电呼号材料;
(14)与空管签订的综合服务保障协议;
(15)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
(16)投保地面第三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17)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18)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飞行副总和维修副总的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19)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20)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供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1)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应当提交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2)民航总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办理程序: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三条,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民航局。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向地区管理局上报筹建完成情况,向民航局申请办理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三条,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其筹建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3)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民航局。

8.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9.许可(审批)的变更或延续: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其中,扩大经营范围和变更基地机场的批准程序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批准程序办理。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换证申请。

10.许可(审批)的撤销或注销: 

11.备注:

12.相关格式文本: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