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初审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8号)

2.指导文件:
《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09〕4号)
《关于调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民航发〔2013〕41号)

3.审批权限:
根据《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09〕4号)第四条,航空公司将相关材料报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然后将设立分公司申请和管理局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民航局。

4.受理部门: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电话:020-86123070 传真:020-86128293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5.协办部门:

6.需提供的资料:
按照《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09〕4号)第二条, 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具有三年以上的运营经验,安全、服务、经营状况良好。
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飞行事故,事故征候万时率不高于行业平
均水平;航班正常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连续两年实现盈利。
第二,具备一定的机队规模。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飞机应达
到20架以上。每个分公司飞机不少于3 架,并具有相应的基地机场保障条件。
第三,具有飞行、机务、签派、安保、商务等组织机构以及与投
放运力相适应、符合相关规章要求的经营管理、飞行、机务、签派、
安保和商务人员。
第四,依法经营,最近两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
罚。
第五,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基金和代征的机场建设费。
第六,提供设立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应该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材料。

7.办理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09〕4号)第四条,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程序如下: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报民航局。

 

8.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9.许可(审批)的变更或延续:

10.许可(审批)的撤销或注销: 

11.备注:

12.相关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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