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


2.指导文件: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AC-276-TR-2014-02);
《危险品监察员手册》(WM-TR-2014-01);
《民航中南地区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程序(试行)》。


3.审批权限: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99条和《民航中南地区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程序(试行)》: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企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报所在地监管局批准。


4.受理部门:
民航河南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371-68510789;传真:0371-68510789
民航湖北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27-85810291;传真:027-85810716
民航湖南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731-84798585;传真:0731-84798570
民航广西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771-3288749;传真:0771-3288735
民航桂林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773-2845578;传真:0773-2845066
民航海南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898-66817334;传真:0898-66817334
民航三亚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898-88288632;传真:0898-82888673
民航广东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20-86137526;传真:020-86137076
民航深圳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755-27773835;传真:0755-27773832


5.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第20条和《民航中南地区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程序(试行)》,国内经营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危险品培训大纲;
(4)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


6.办理程序:
根据《民航中南地区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程序(试行)》,办理程序如下:
(1)递交申请;
(2)文件审查;
(3)颁发批准函。


7.办理期限:
自申请材料齐全、符合CCAR-276-R1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要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函》。


8.许可(审批)的变更或延续:
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如需修订,应当将修订后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报所在地监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9.许可(审批)的撤销或注销:


10.备注:
《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函》有效期通常为两年,但不应跨越《技术细则》版本更新的年度。


11.相关格式文本:请查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