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培训教员评估

1.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2.指导文件: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民航中南地区危险品教员评估管理程序》。

3.管理权限:
根据《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第34条和《民航中南地区危险品教员评估管理程序》,本地区危险品培训教员评估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

4.受理部门: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电话:020-86124112;传真:020-86128293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邮编:510405

5.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第35条,危险品对外培训教员评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
(2)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
(3)被评估人从事民航相关业务五年以上的证明;
(4)被评估人大专以上学历的证明;
(5)被评估人通过经审查、备案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培训并且考核优秀的证明;
(6)被评估人的岗位工作经历或实习经历证明,申请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六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申请I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五天以上拟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
根据《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第36条,危险品对内培训教员评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
(2)被评估人是本企业或组织雇员的证明;
(3)被评估人从事民航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证明;
(4)被评估人通过经审查、备案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培训并且考核优秀的证明;
(5)被评估人的岗位工作经历或实习经历证明,申请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六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申请I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五天以上拟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
以上提交的文件均需加盖企业法人印章,如属复印件的,还需在印章旁注明“与原件一致”。

6.办理程序:
根据《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第33条至第39条和《民航中南地区危险品教员评估管理程序》,办理程序如下:
(1)中南局发布季度教员评估计划;
(2)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3)中南局材料审查;
(4)实施教员评估;
(5)发布教员评估结果。

7.办理期限: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新申请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在评估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估结果。

8.备注:
危险品培训教员增加授课类别或提高级别的,应当重新接受教员能力评估。

9.相关格式文本: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