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备案

1.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2.指导文件:
《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备案管理办法》;
《民航中南地区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管理程序》。

3.管理权限:
根据《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备案管理办法》第3条和《民航中南地区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管理程序》第2条,本地区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

4.受理部门: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电话:020-86124112;传真:020-86128293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邮编:510405

5.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备案管理办法》第10条,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真实、准确、填写完整的《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通过备案并公布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表》复印件,或《危险品培训大纲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适用于经营人作为地面服务代理人的情况);
(4)危险品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具体管理人员等信息;
(5)防止货邮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措施,危险品保安措施,危险品收运、存储、分离、隔离、装载管理要求和场地说明以及危险品地面应急程序、措施。
根据《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备案管理办法》第11条,非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真实、准确、填写完整的《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通过备案并公布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表》复印件,或《危险品培训大纲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适用于经营人作为地面服务代理人的情况);
(4)危险品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具体管理人员等信息;
(5)防止货邮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措施以及危险品地面应急程序、措施。
以上提交的文件均需加盖企业法人印章,如属复印件的,还需在印章旁注明“与原件一致”。

6.办理程序:
根据《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备案管理办法》第9条至第13条,以及《民航中南地区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管理程序》,办理程序如下:
(1)地面服务代理人递交备案材料;
(2)危险品监察员审查备案材料;
(3)备案信息公布。

7.办理期限:
自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记录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信息、保存备案材料并将地面服务代理人相关信息对外公布。

8.备注:

9.相关格式文本:
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表;非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