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培训大纲审查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2.指导文件: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危险品监察员手册》;
《民航中南地区危险品培训大纲审查程序》。

3.审批权限:
根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99条和《民航中南地区危险品培训大纲审查程序》: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报所在地监管局审查。

4.受理部门:
民航河南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371-68510655;传真:0371-68510789
民航湖北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27-85810291;传真:027-85810716
民航湖南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731-84798585;传真:0731-84798570
民航广西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771-3288749;传真:0771-3288735
民航桂林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773-2845578;传真:0773-2845066
民航海南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898-66817334;传真:0898-66817334
民航三亚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898-88288632;传真:0898-82888673
民航广东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20-86137526;传真:020-86137076
民航深圳监管局运输处
电话:0755-27773835;传真:0755-27773832

5.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第20条和《民航中南地区危险品培训大纲审查程序》,国内经营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危险品培训大纲审查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危险品培训大纲;
(4)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

6.办理程序:
根据《民航中南地区危险品培训大纲审查程序》,办理程序如下:
(1)递交申请;
(2)文件审查;
(3)出具审查合格通知书。

7.办理期限:
自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要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危险品培训大纲审查合格通知书》。

8.许可(审批)的变更或延续:
经审查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如需修订,应当将修订后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报所在地监管局审查后方可实施。

9.许可(审批)的撤销或注销:

10.备注:
《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函》有效期通常为两年,但不应跨越《技术细则》版本更新的年度。

11.相关格式文本:危险品培训大纲审查申请表